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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本文来源:福建卫生报」
近日
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公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中
8起餐饮“脏乱差”典型案例
详情如下
年7月7日,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后厨杂乱不整洁且垃圾桶未加盖,现场发出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其7日内改正;同时发出《当场处罚决定书》,给予警告。年7月15日,根据网络餐饮E治理平台上的投诉,再次检查该店,发现其垃圾桶未加盖,地面、灶台上脏乱,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问题仍然存在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。
年07月29日,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狭小,卫生脏乱差;在厨房食品加工制作区有1包芝麻的标签被撕裂和1包胡椒粉的标签上未见生产日期,两袋均已开封使用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、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警告;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包芝麻和1包胡椒粉,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元。同时,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,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,已限期整改。
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年12月起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三文鱼刺身、北极贝刺身、北极甜虾刺身等生食类食品制售,于年1月至年5月由于疫情影响歇业,自年6月起继续以35元/份的价格制售北极贝刺身、北极甜虾刺身等生食类食品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,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.5元,处以罚款人民币0元。
案例4:台江区林世钦快餐店(如意饭堂曙光路店)
年8月16日,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后厨卫生较差,食品原料落地摆放、垃圾桶未加盖、员工无健康证、多名员工未佩戴口罩等问题,执法人员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。年8月17日,根据投诉举报线索,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、第四十五条及《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》等相关条款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、第四十五条、《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》等相关条款,对当事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元。同时,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,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,已限期整改。
年08月25日,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三防设施(防蝇)均未开启使用,经营场所中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:6瓶“KOIYOKBARACK”(规格:0.75L)、1瓶“ERICURUS”(规格:75cl)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、第九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一百二十五条、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;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;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6瓶无中文标签气泡酒和1瓶无中文标签干红酒水,处以罚款人民币元。
年08月13日,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卫生环境不整洁,用餐区域防蝇灯均未开启使用,以及后厨处理食品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,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开具《当场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同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。年08月25日,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防鼠设施依旧孔隙不完整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。同时,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,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,已限期整改。
年08月04日,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海蚌(购进日期:年08月01日)和兰母蟹(购进日期:年08月04日)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年09月22日,对上述兰母蟹复检,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一百二十五条、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;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,处以罚款人民币元。
案例8:福州市晋安区燕子坪餐饮店(恋尚小龙虾)
年8月3日,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食品加工区域三防设施不齐全,现场有苍蝇;原料和成品存放不规范,存在交叉污染;后厨卫生脏乱差;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主体业态无“网络经营”在外卖平台经营,执法人员当场制发《当场处罚决定书》及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。年8月10日,再次检查发现现场食品加工区域仍脏乱差,三防设施未整改到位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、(二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(十三)项规定,责令其改正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。同时,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,下架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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